由於工料雙漲、政府重手打房,雖然有許多網友叫好,政府總算有再做事,當然有做事打房還是無法降下房價,就算跌對網友們還是無感。
據了解,台北巿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陳勝宏直言,已有中小型建商撐不下去,政府再一意孤行「真得會死很慘」!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楊玉全表示,政府政策失當,令許多建商陷入資金斷鏈等五大困境,呼籲政府官員「要出來曬曬太陽、不要躲在冷氣房中訂定法令政策」。
陳勝宏指出,「經濟已這麼不好,政府還下重手打房,房地產百工百業占GDP相當比重,打趴房地產,經濟成長率勢將下修!」外界關切,公會會否向新內閣提出建言,為業界請命,陳勝宏表示,過去業界如何反應,政府都不理不睬,如今新內閣上任,會爭取溝通,為業界發聲,建議鬆綁信用管制,暫緩實施《平均地權條例》,若新內閣願意聽,將會進一步提出完整建言。
楊玉全表示,《平均地權條例》打房條款在「景氣差,市場冷」的情況下強勢通過,將對不動產市場以及都更危老重建案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在此艱困環境下,呼籲政府應重視建築業土地融資當前面臨問題,力求維持產業穩定。
楊玉全呼籲政府,建商是生產者、加工者,並不是炒房者,但是每次政府要打炒房,卻直接波及開發商!建築業在銀行的逾放比只有0.05%,相較之下,國銀整體貸款同期約0.16%,呆帳比率遠高於建築業。央行與金管會不應組成國家隊連手砍斷中小型建商資金鏈!不合理的土融管制應速改善。
目前建商在土地融資方面,遇到五大問題:
第一,融資額度嚴重緊縮,形同資金斷鏈。目前土融最多只能貸到五成,其中一成還要等到動工才能核撥,等於建商購地至少要準備六成以上自有資金。在擔保品已十足設定抵押並綁信託下,金融政策還對營建產業如此苛刻,造成產業資金斷鏈,影響促進地利動能。
第二,不合理的動工期限要求,簡直不知民間疾苦。目前土融要求18個月內ㄧ定要動工,實務上有的銀行甚至只給一年期限。就算不談整併其他土地,建案從購地至取得建照開始動工,都要經過許多冗長的行政程序,如果再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18個月內就要動工簡直是天方夜譚。請主管金融的官員多多體諒業界經營辛苦。
第三,變相抽取銀根、調高利率。如果沒有在一定期限內動工,銀行就要逐步收回貸款,在沒有外在不利因素下,卻要抽取銀根,並且又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讓中小型建商資金吃緊,成本增加。
第四,新規溯及舊案,衝擊產業正常營運。央行是在110年12月17日限制土融最多貸至五成,但是之前已核貸舊案超過央行新規定五成者,若要展延,原貸款成數最長只給1年的調整期,若未動工即須償還成數差額,等於抽取銀根,讓建商原本規劃之財務計畫驟然出現缺口,嚴重衝擊正常之營運計畫。
第五,大者恆大,不利競爭。中小型建商目前的融資條件劣於大型集團建商,利率皆較大型建商高出兩碼以上,貸放成數亦較大型建商減少一成,並要求自籌資金需全數到位。建設公司以中小型建商居多,這樣的金融政策等於讓大型集團建商在市場上享有融資優勢逐漸寡佔化,除了不利競爭外,消費者更是減少議價或選擇產品的空間。
但也有網友針對五點做回應:
1.融資額度嚴重緊縮,形同資金斷鏈
這是可能的。打房,特別是未經合法授權的打房,可能會對你的信用評分造成負面影響,進而降低你的融資額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評估貸款申請時,通常會考慮申請人的信用歷史和收入情況,因此,不合法的打房可能會被認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影響申請人的信用評分。
此外,打房還可能導致法律爭議,進而影響貸款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和信用狀況,使其難以獲得貸款。因此,在考慮房屋投資之前,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您的投資行為合法且不會對您的財務狀況產生負面影響。
2.不合理的動工期限要求,簡直不知民間疾苦
不合理的動工期限要求可能會對工人和其他相關方造成困難和壓力。這可能會導致工作質量下降,甚至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此外,這也可能導致工人疲憊不堪,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
因此,合理的動工期限要求是很重要的,必須考慮到工人的能力和安全條件,以確保工作進展順利且無安全風險。工程管理和監督者需要與工人和其他相關方協商,以確保動工期限合理且能夠達成預期的結果。
3.變相抽取銀根、調高利率
這種做法可能會被視為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因為它有可能對客戶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和壓力。如果銀行或金融機構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調高利率,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抽取客戶的銀根,這可能會被認為是不誠實的行為,並可能對該機構的信譽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金融機構應該在任何時候都保持透明度和公正,以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保護。如果客戶對利率或其他費用有疑問,應尋求專業的建議,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4.新規溯及舊案,衝擊產業正常營運
新規溯及舊案通常會造成衝擊,對產業的正常營運造成困擾。這是因為這種做法可能會引起產業當中一些過去的活動不再符合當前的規定,進而導致負面的法律後果。
例如,如果政府對環境保護規定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那麼一些過去的工業活動可能不再符合規定,進而影響到當地工業的正常營運。同樣地,如果政府對財務業務提出了更嚴格的規定,那麼一些過去的金融活動可能不再符合規定,進而影響到金融業的正常營運。
因此,政府和相關當局應該在製定規定時考慮到產業的現實情況和需求,以確保規定合理且兼顧產業的發展需求。如果有必要,可以考慮給予適當的調整時間,以確保產業能夠順利適應新的規定。
5.大者恆大,不利競爭
這種說法認為大型企業具有相對優勢,因此不利於競爭。這可以因為大型企業可以利用其資源和財力進行更有效的運營和市場推廣,同時也可以買下競爭對手,擴大市場份額。
因此,對於許多小型和中型企業來說,很難與大型企業競爭。因此,有時需要通過競爭政策,例如限制大型企業的市場佔有率,或者鼓勵小型和中型企業的發展,以提高競爭性和促進經濟增長。
同時,也有人認為大型企業的存在可以促進經濟效率和創新,因此不應過分限制其發展。因此,適當的競爭政策需要平衡利益,確保企業的發展不會妨礙經濟的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