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情發生在今年的2月底出車禍,當下車禍後就被送到附近的醫院就診,沒多久接到警察的電話說道:「看過監視器畫面都是我的錯,問我要怎麼處理?」知道嗎?我聽到警察這樣回答我當下是「???」。
後來警察來跟我製作筆錄,一直說我追撞前車,之後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和我陳述不符,所以申請「車輛鑑定」。警方並沒有提供監視器畫面給「車輛鑑定委員會」,在我提出檢舉之後,判決結果180度大逆轉,代表之前警方所製作圖表完全被推翻…….靠,所以日後若又再次車禍,我是不是要交給我信任的警察請他跨區來幫我?
各位警察也不想這樣吧?跨區受理可是會打臉所長面子問題,辦事情最好認真一點,以為警察之後會秉公處理,但是在車輛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就說我追撞前車,我說『我在筆錄時明明說是騎在②車前面,②車突然右轉害我摔車。』後來我要求播放監視器畫面,承辦人說沒有!我說製作筆錄時,員警有給我們看,怎麼會沒有?承辦人說(沒有就是沒有。)
鬼打牆!那當時我是遇到是誰?詐騙集團?鬼?我一再要求下,承辦人就說道:「有什麼證據說有監視器畫面?我就拿出警察傳給我的訊息。承辦人看了訊息一眼說:我會處理。鑑定會就這樣結束。所以我才會再檢舉第二次。」
第二次檢舉後,警察打電話來說道:「有影片,可能是溝通出了問題才沒有」。我就問兩個單位之間不是用行文嗎?車輛鑑定委員會沒有向你們申請。為什麼兩輛車平行前進卻會發生車禍?員警說當初可能是畫監視器前半段造成誤解。
對於「交通事故現場圖」草圖我真沒有印象有簽名,員警卻說道:「車禍都要當場簽完草圖才能走」,這就是問題,我當下是直接被救護車送急診,根本不在現場呀,之後回我當初承辦員警說是我本人簽的名字。
現在警察都可以草草辦事情,最後打電話給車輛鑑定委員會問警察說是你們沒有申請,所以才沒有監視畫面。
哇!對方先碎念了一句「我們又不知道有什麼資料」。聽了很長一段音樂後,對方說:這所有的事情都要問承辦人,但是承辦人請了很長的假,要我留電話號碼,等承辦人聯絡。
看到「長假」,這大概也不用繼續,本來以為可以再開一次鑑定委員會,結果大概過了3天,就收到「車輛鑑定委員會」寄來的信:內容就是我沒有過失責任!到現在都不知警方為何要如此作為?意圖陷害他人入罪?